按照《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8〕87号)、《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电〔2018〕27号)要求,现将清理转供电环节加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2018年安徽省已三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累计降幅每千瓦时7.66分,各转供电主体要在9月底前将今年以来的电价降价福利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二、11月底前,省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电力用户应按政府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如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按平段价格)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总表和分表之间的电量损耗以及峰谷电价损益部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电量分摊或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三、物价部门将于9月20日到12月20日期间,对转供电环节加价情况开展集中专项检查。对转供电主体不执行目录电价、与目录电价捆绑收取其他费用、拒不执行国家和我省各项降低电价措施、随意分摊收取公共用电和损耗等费用、拒不配合检查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44条、66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44条等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各终端用户可分别拨打0563--8169523和0563-8162585向绩溪供电公司和县物价局咨询反映。
特此公告
绩溪县物价局 国网绩溪县供电公司
2018年9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