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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监局突出“四抓”强化药械零售企业监管

发布时间:2014-10-30 08:54 来源: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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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出“四抓”,强化药械零售企业监管。

一是抓日常监督管理。完善日常监管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人;完善药械零售企业日常监管档案,实行动态监管;增加药品电子监管检查频次,扩大监管覆盖面,消灭监管死角和盲区。二是抓经营行为规范。严禁药械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械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械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也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三是抓药品分类管理和虚假广告。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四是抓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定监测工作方案,建立监测机构,落实监测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同时将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纳入日常监管内容,记入管理相对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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