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65号令)、《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和《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现将2024年度绩溪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2023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为了进一步提高年审实效性,请年审对象于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三、残疾人就业认定
本通知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全程网办):用人单位通过PC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在搜索栏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选择对应行政区域在线办理。(注意:选择税务登记地和所在残联部门需保持一致。如:纳税地在绩溪县,年审部门即绩溪县残联。)
五、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完善单位信息、残疾人安置管理)。
以上资料的真实性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对弄虚作假者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六、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四)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联系电话:0563-815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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