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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0-18 17:05 来源: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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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各地屡现犬只伤人事件,2023年10月16日,四川成都又发生一起女童在小区内被烈犬咬伤事件。目前我县市民文明养犬意识普遍不强,遛犬不拴绳(链)、宠物粪便不清理、犬只扰民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宣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城区文明养犬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饲养列入宣城市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应当按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领取登记证和犬只标识。

二、养犬人应当按规定对所养犬只注射狂犬疫苗、定期检疫。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三、 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只佩戴标识并采取系犬绳(链)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四、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大型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导盲犬除外)。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七、凡流浪犬或无人牵领的犬只,视为无主犬只予以收容。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不文明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绩溪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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