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及《关于做好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23﹞25号)文件精神,我县按照“一乡一策”办法,根据各乡镇资源禀赋及产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了赋予乡镇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自选事项,形成《绩溪县人民政府赋予乡镇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自选事项目录》。
根据《绩溪县人民政府赋予乡镇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自选事项目录》调整情况,同步对《关于公布绩溪县乡镇审批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绩政秘〔2023〕38号)中乡镇审批自选事项、乡镇行政执法自选事项及乡镇配合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形成了《绩溪县乡镇审批自选事项清单》《绩溪县乡镇行政执法自选事项清单》《绩溪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经县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实施。
附件:1.《绩溪县人民政府赋予乡镇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自选事项目录》
2.《绩溪县乡镇审批自选事项清单》
3.《绩溪县乡镇行政执法自选事项清单》
4.《绩溪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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