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要闻 > 通知公告

关于严禁非法生产、经营醇基燃料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8-02 15:29 来源: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浏览:
【字体大小:

醇基燃料是以醇类物质为主要成分混配的燃料,闪点低于60℃或醇总含量不低于70%的醇基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极易爆炸燃烧。为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绩溪县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安全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绩安办〔2023〕37号)要求,现将严禁非法生产、经营醇基燃料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二、严禁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醇基燃料的生产、经营。

三、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急管理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销售醇基燃料各环节违法行为,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563-8162773。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0条评论

*正文:
验证码: captcha

网友评论列表

    暂无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