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府法领办[2022]6号
转发《宣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县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依法行政领导小组: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宣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行政调解工作已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请各单位根据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行政调解组织机构、队伍建设情况及分管领导、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于6月21日前报送至县司法局。
绩溪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宣府法领办〔2022〕10号
宣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根据《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府法领办〔2020〕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意义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当前,我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量大,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专业性权威性强的优势。行政调解工作已经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方式做好纠纷争议化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平安宣城、法治宣城,争创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示范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行政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机构,明确行政调解工作分管领导,指定专门处(科)室承担行政调解工作。对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领域,相关单位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并设置行政调解室、接待室。要配齐配强行政调解员,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中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行政调解辅助人员,保证行政调解工作正常开展。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社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按照行政调解程序组织民事纠纷调解,也可邀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行政调解工作。要结合行政调解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培训,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各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行政调解组织队伍情况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备。
三、切实发挥行政调解职能作用
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责任(见附件1),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做到“能调则调、应调尽调”,力争将行政争议和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化解在非诉阶段,减少当事人诉累,推动实现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主体败诉案件数“双下降”。行政调解机关要按照《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了解各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灵活运用方式方法,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具备当场调解条件的,要及时就地进行化解,防止争议纠纷扩大升级、外溢上行;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要集中力量调解,可以邀请律师、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研究、共同调解,也可以采取听证、现场调查、召开协调会等方式进行调解,切实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协调配合、宣传引导、分析研判、信息报送等工作机制。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要加大行政调解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调解的社会认知度,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争议纠纷。要建立行政调解职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紧跟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及时更新职责清单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备。要定期对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争议纠纷类型、结案方式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于6月10日前将本单位、本辖区行政调解组织机构、队伍建设情况报送至市司法局,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行政调解数据(见附件2),并于本意见施行后每年6月、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行政调解工作半年和年度总结及典型案例。
联系人:张梅,邮箱:xcsjcke@126.com,电话:3023904。
附件:1.宣城市行政调解职责清单
2.行政调解情况统
附件1
宣城市行政调解职责清单
序号 |
牵头 部门 |
行政调解 事项 |
依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实施主体 |
救济途径 |
1 |
市发改委 |
价格争议调解 |
最高院、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
全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诉讼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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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教育局 |
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赔偿调解 |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
诉讼 |
3 |
市公安局 |
治安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公安机关
|
诉讼 |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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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
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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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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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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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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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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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民政局 |
离婚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
民政部门 |
诉讼 |
6 |
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争议调解 |
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诉讼 |
|
7 |
民政信访问题调解 |
民政部《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信访督办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
各级民政部门 |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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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代理争议调解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涉及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生争议的投诉,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调解处理;涉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案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诉讼 |
9 |
法律服务工作者合同纠纷调解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请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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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人社局 |
劳动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
人社部门 |
经仲裁后不服再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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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
人社部门、税务机关 |
劳动仲裁、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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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调解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第八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
人社部门、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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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各级人民政府 |
诉讼 |
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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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 |
水污染赔偿纠纷 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 |
诉讼 |
15 |
市生态环境局/其他市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 |
噪声污染赔偿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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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 |
诉讼 |
16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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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产毗连危险房屋治理纠纷调解 |
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住建部门 |
诉讼 |
17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纠纷调解 |
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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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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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调解 |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仲裁、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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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 |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根据投诉事实的性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可采取调解或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方式。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诉讼 |
20 |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
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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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内河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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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水利局 |
水事矛盾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
水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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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
23 |
市农业 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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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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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 |
24 |
农机事故赔偿争议调解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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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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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第三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但当事人一方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对农机事故致死的,调解自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致伤、致残的,调解自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提前3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通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四十二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并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结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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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农机产品纠纷调解 |
国家质监总局《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四十条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
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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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仲裁、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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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解 |
农业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
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渔政监督管 理机构 |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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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纠纷调解 |
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第三十条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
渔船事故调 查机关 |
仲裁、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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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旅游纠纷调解(旅游者权益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
仲裁、诉讼 |
国家旅游局《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
第十六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二十四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 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二)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29 |
著作权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第六十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文化和旅游局 |
仲裁、诉讼 |
|
30 |
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 |
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第三十一条 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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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调解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诉讼 |
32 |
医疗纠纷调解 |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
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四十条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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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消费者权益纠纷调解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通信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知识产权、药品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 |
仲裁、诉讼 |
34 |
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第六十条第三款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诉讼 |
|
35 |
产品质量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四十七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仲裁、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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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专利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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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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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纠纷调解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仲裁、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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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八条(四)积极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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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并由相应的工作机构受理和承办具体事项。 第十八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成立后一方或双方翻悔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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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纠纷调解 |
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
第十七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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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纠纷调解 |
国务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第十二条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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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览会标志侵权纠纷调解 |
国务院《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
第九条第二款 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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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
诉讼 |
42 |
林业争议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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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 (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处理意见。 |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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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邮政管理局 |
对邮政业申诉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第六十五条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
邮政管理部门 |
仲裁、 诉讼 |
国家邮政局《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用户申诉,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提出申诉的用户作出申诉答复。 第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企业报送的申诉事项处理情况后,应当联系用户核实。 用户证实当事企业的处理情况且对处理措施无异议的,邮政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企业联系用户进行和解,并根据证实、告知的情况向用户作出申诉答复。 用户对当事企业的处理措施有异议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说明理由和依据;用户拒绝说明异议的理由和依据的,邮政管理部门停止处理,并作出申诉答复。 用户按照上一款规定说明了异议的理由和依据的,邮政管理部门征询用户和当事企业同意后进行调解;但用户、当事企业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邮政管理部门停止处理,并作出申诉答复。 第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应当根据能够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法提出调解意见,并告知用户和当事企业。 用户、当事企业应当自接到调解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表明是否同意;有补充、修改建议的,应当一并提出。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用户、当事企业另一方是否同意调解意见以及补充、修改建议的内容。 第二十条用户、当事企业均同意调解意见或者达成新的一致意见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向用户作出申诉答复。 邮政管理部门认为用户、当事企业提出的补充、修改建议违法违规、违反公序良俗的,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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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复议机关 |
行政复议调解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 |
复议、诉讼 |
附件2
年 月行政调解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 联络人: 联系方式:
行政调解机关 |
行政调解事项 |
申请 人数 |
办理 件数 |
办结 件数 |
办理件数 同比% |
办理件数 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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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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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此表每月5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xcsjcke@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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