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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3-03-21 10:20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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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1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 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4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5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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