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61号)和省委农办等14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工办〔2020〕32号)精神,现就2023年省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省示范农场”)和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示范社”)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省示范农场”)。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六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新增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等申报条件(见附件1)。从市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省直管市县可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
(二)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示范社”)。符合省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省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皖农合〔2020〕102号)规定的七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2)。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省直管县可从县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
二、申报办法
实行“不限名额、自主申报、三级审核、达标认定”的办法。
三、申报、核查及评定程序
申报严格按照从下而上逐级申报的程序进行。凡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申报,并提供申报证明材料。经所在乡政府预审、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初步审核,并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
四、申报时间和材料
(一)各申报主体于3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含证明材料影印件)、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二)申报材料式样见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附件3)、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附件4),文本请标注页码。
五、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2023年3月14日至3月18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提交材料2份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业科技信息中心。联系人:叶文燕,电话:0563-8158007。邮箱:jxcyk@163.com。
六、有关要求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从事粮食大豆油料生产和承担扩种任务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2.带动脱贫户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好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3.参与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4.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5.列入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6.乡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7.妇女创办领办以及民族地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二)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三)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评定,严格评定标准,任何一项不达标的,一票否决。
(四)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1.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2.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3.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4.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
5.2021年申报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信息汇总表
6.2021年申报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信息汇总表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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