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健全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进行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和《宣城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申请居住权登记,根据《居住权操作规范(试行)》,可以按照合同、遗嘱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设立后,按照合同,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经研究于2022年8月1日起开展居住权登记。
特此公告。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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