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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县委常委领衔督办政协重点提案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03 09:42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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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政协提案办理质量,提升办理实效,县委决定从2016年开始实行县委常委领衔督办县政协重点提案制度。

“办法”要求县委常委每人每年领衔督办反映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对县委、县政府工作决策提出的重要建设性意见或建议的1-2件重点提案。县委常委督办的重点提案,先由县政协提出建议,经县委联系领导审核后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然后由县委办公室印发承办单位及提案者,并提出办理要求。重点提案一般安排在4至8月份进行,由县委常委牵头,县委常委所在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提案者和县政协提案委、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上门走访等方式,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提出办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要求,督促提案办理落实。对未能及时办结的领衔督办提案,县委常委定期检查、跟踪指导,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承办单位办理落实。

“办法”要求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县委常委领衔督办县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认真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正式答复前,承办单位应约见提案者,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形成初步答复意见,经县政协提案委审核,报县委常委审阅后,承办单位再正式答复提案者。提案涉及多个单位办理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县委常委所在单位办公室会同县政协提案委,负责做好县委常委领衔督办提案办理过程中的有关联系协调工作。承办单位每年9月底前将提案办理总结报送县委常委所在单位办公室和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协提案委联合督办县委常委领衔督办提案的落实情况,并将督办结果汇总报县委、县政协主要领导和分管联系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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