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7月31日在全县开展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下:
一、全县范围内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在2021年5月31日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自行拆除相关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汽油等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的违法行为。
(二)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从事成品油
经营的违法行为。
(四)非法使用流动加油车(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行为。
(五)生产销售伪劣及等级不达标成品油的行为。
(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计量作弊行为。
二、整治期间,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自行拆除相关设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三、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投诉举报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投诉举报电话: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8162465,绩溪县公安局110,绩溪县交通运输
局2333319,绩溪县应急管理局8162773,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0563-12369。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绩溪县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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