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审查确认,绩溪县口腔诊所具备承担绩溪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现予公布。
绩溪县扬之口腔诊所要严格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各项政策规定,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降低药品成本,为我县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参保职工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通告
2021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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