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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化妆品经营单位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01-06 15:27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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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化妆品监管工作开启了崭新一页。此次《条例》出台,秉承生产和经营使用并重原则,明确了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环节的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并对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除追究行政责任外,对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因此,各单位要牢固树立经营(使用)户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坚持公众利益至上原则,诚信自律,依法经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自觉遵守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持有效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经营和使用环节常见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种类,各位经营者切勿以身试法

1.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2.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3.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4.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5.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6.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7.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8.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9.未依照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10.未依照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11.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

12.化妆品广告违反条例规定的;

1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

14.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15.阻碍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6.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如何管理

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此条款意味着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纳入化妆品经营监管,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必须履行对所使用产品的合法性查验和渠道合规性审核,并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使用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或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为顾客服务,以及触犯前述16种行为者,都将面临法规处罚。尤其是美容院经常使用的所谓秘方调配化妆品,将涉嫌擅自配制化妆品,属于违法行为。

什么叫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为不止一家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场所的,视作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简单地说,就是出租柜台、铺面给经营者从事化妆品经营的超市、商城等。

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违反规定者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如何查询化妆品合法性 

化妆品分四类:国产特殊化妆品、进口特殊化妆品、国产普通化妆品和进口普通化妆品。查询化妆品的合法性,可·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数据查询或直接安装“化妆品监管”APP进行查询。

监督举报电话:12315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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