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各类危害水生生物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等有关法律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1年4月1日0时至2021年8月31日24时,全县所有水域实行禁渔。
二、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年禁止垂钓。
三、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年禁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包括网虾、摸螺蛳等),违者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在我县境内使用电、毒、炸、地笼、密眼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者将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非法制造、销售电捕鱼器等禁用渔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禁止捕捞和破坏河鱼自然繁殖、增殖行为。县内各农贸市场严禁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天然水生渔获物。各餐饮经营单位禁止采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天然水生渔获物。
七、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要加强巡查检查,依法查处非法捕捞等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农贸市场天然水生渔获物的收购、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餐饮企业严格落实小河鱼经营索票索证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及乡镇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要求切实履行禁捕工作职责。
八、对拒绝、阻碍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0563-8158012、110、12315
绩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