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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24号)

发布时间:2020-11-17 16:02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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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特殊形势,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凡是从绩溪县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含经营销售、餐饮消费、生产加工、贮存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一律要向供货方索证索票和查验进货记录,对无《消毒证明》《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走私或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采购、不得销售、不得使用。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备案管理制度,经营主体必须在购进食品到达县域前24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报备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内容包括:原产地、品名、数量、产品批号、报关单、检疫合格证明、消毒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冷链运输车辆车牌号及司乘人员信息等。

二、从县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食品入库(柜)前,要接受县市场监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指导,核对票据和进货记录,查验《消毒证明》《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县疾控部门对相关的人员、货物进行二次核酸检测,货物二次检测合格后,经指导进行预防性消毒方可入库。

三、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各环节涉及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查验《消毒证明》《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按规定做好食品存放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强化风险排查和环境整治。其中,经营销售环节必须实行专柜销售,并标注“进口冷链食品”标识,不得与其它食品混存混卖;消费者实名登记或扫码支付销售,确保全程追溯。

四、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各环节涉及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主动配合开展相关环境、食品、人员“应检尽检”核酸检测,严禁阻挠和破坏排查、监测工作,确保第一时间排查发现疫情风险、第一时间管控处置疫情风险。要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日常管理,做好从业人员防护,避免交叉感染。

五、市民在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时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及时洗手,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处;食用进口冷链食品,要做好餐具和台面的清洁,食物煮熟煮透,确保食品安全;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要自觉做好消毒处理。

六、对不执行本通告规定进口冷链食品全程追溯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请广大群众谨慎购买进口冷链食品,不要购买未经检测合格的进口冷链食品。同时,对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出售无检测报告的进口冷链食品,可向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举报电话:

0563-8156112(绩溪县新冠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0563-8156269(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告 



绩溪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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