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的有关规定,绩溪县林业局于2019年7月30日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的《关于撤销绩林证字(2010)第3106020041号〈林权证〉中一宗地林权登记的决定》(林资〔2019〕191号)和《关于撤销绩林证字(2008)第3106020174号〈林权证〉中一宗地林权登记的决定》(林资〔2019〕192号)依法送达程良顺和程满元本人。程满元当面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和异议。程良顺拒签并于9月2日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2月16日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宣行复字〔2019〕47号,维持经绩溪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林业局作出的《关于撤销绩林证字(2010)第3106020041号〈林权证〉中一宗地林权登记的决定》(林资〔2019〕191号)。复议决定依法作出并送达后,程良顺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现按照《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注销绩溪县伏岭镇西川村程良顺户领取的绩林证字(2010)第3106020041号《林权证》中宗地编号03425310602GDYMSY00091和程满元户领取的绩林证字(2008)第3106020174号《林权证》中宗地编号03425310602GDYMSY00416的林权登记。
上述两宗林地林权登记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绩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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