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66Q/202605-00018 组配分类: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绩溪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如何保障 文号: 无
生成日期: 2026-05-08 发布日期: 2026-05-08

绩溪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如何保障

发布时间:2026-05-08 10:38 来源: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 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根据《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一)按照规划用途、设计要求和性质合理使用、装修自建房屋;(二)对自建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日常的修缮、维护;(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属地相关部门,并根据需要委托鉴定;(四)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依法承担自建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保障对象,根据房屋危险程度结合农户改造意愿,选择修缮加固、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改造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因小型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房屋存在住房隐患且要重复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需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并上传至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提交县级审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