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4877/202505-00045 | 组配分类: | 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 |
发布机构: |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绩溪县关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5-16 | 发布日期: | 2025-05-16 |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皖民养老函〔2025〕35号)通知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范围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的对象为纳入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满60周岁的重度残疾人(其父母为老年人)。
老年人失能等级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评估确定。一年内已经评估认定为中度失能及以上等级的,可以作为依据。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我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我县最低生活标准的差额确定,并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工作程序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救助申请表、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等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其救助金额并上报县民政局复核审批。
县民政局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计算,于次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实行按月支付。已入住养老机构的申请对象从申请当月起计算,过往不补。
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老年人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
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复核后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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