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31095524957N/202506-00014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面向社会公众的意见征集】关于征求《绩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6-04 发布日期: 2025-06-04

【面向社会公众的意见征集】关于征求《绩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

发布时间:2025-06-04 14:45 来源: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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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在《关于印发<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条>等系列政策的通知》(绩政〔2022〕20号)中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若干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绩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政策(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体现民主决策,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7月4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7月4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扬之南路288号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编:245300;联系人:徐敏琪;联系电话:0563-8156266;电子邮箱:894453521@qq.com。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4日

 

 

 

 

 

 

 

 

 

 

 

 

 

 

 

 

 

绩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质量品牌升级。对新获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皖美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通过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组织或被评定为食安名坊的食品小作坊,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二条  支持诚信体系建设。对获评省、市放心消费基础单元、放心消费集聚区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对获评省、市特色伴手礼产品的生产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对获评省、市消费体验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对获评宣城市诚信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

第三条  支持标准化建设。对主导(排名前三)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建立标准化试点项目,通过国家级、省级考核验收的或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创新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四条  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对当年新纳入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1万元/件。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0件及以上、15件以上不足30件,且近两年内没有出现因未缴纳年费而造成发明专利流失现象,分别奖励5万/年、2万/年。

第五条  支持商标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增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运用。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国家标准验收合格,并在县市场监管局备案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以发明专利权质押融资达500万元及以上,在县市场监管局备案且已结清贷款本息的企业,按所支付利息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以商标权质押融资达200万元及以上,在县市场监管局备案且已结清贷款本息的企业,按所支付利息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对在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等案件中胜诉的权利人,根据生效的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按照产生的诉讼费、代理费等合理费用的20%予以资助,国内维权额度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投保知识产权保险,保险期限届满后按实际保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万元。每年给予知识产权维权机构8万元用于调解商标、专利纠纷以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维护、维权等工作。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鼓励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对申报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通过年度考核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被列为省、市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类项目的,经验收通过后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对通过购买服务开展专利布局、专利预警、专利导航等知识产权运营活动,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经验收通过后的,按实际支付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条>等系列政策的通知》(绩政〔2022〕20号)中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若干政策同时废止。对近两年内出现或发生严重质量安全、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失信主体,不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对于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为D类的不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同一奖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有关规定调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政策由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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