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23593J/202506-00005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6-03 | 发布日期: | 2025-06-03 |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局各股室,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
为进一步落实市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市局《宣城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宣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结合我局执法检查权限及我县被检查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了《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制定了《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工作职责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执法大队总牵头,负责承担“双随机、一公开”有关综合性工作,相关科室协同完成。按照上下一致原则,明确我局各具体抽查事项的局内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具体抽查事项的工作落实(包括“一单两库”更新、抽查检查、文书录入、结果公开等),持续开展与县商改联办的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加强与市局对口科室的工作联系。
二、工作内容
更新“一单两库”。具体抽查事项的局内承办单位要对照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动态更新完善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抽查工作计划任务,并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具体抽查事项的局内承办单位要于3月31日前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中录入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
开展抽查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依托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开展,各项抽查任务原则上于11月底前完成。各项工作完成指标需满足县商改联办有关要求。在使用信用分类制定抽查任务时,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现场检查时,优先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制作检查笔录并上传检查结果。对不满足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开展检查的,应填写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自带的抽查检查表。双随机检查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调查处理。
公开检查结果。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每月首日(非工作日则顺延),由局内承办单位汇总上月本单位承办的双随机抽查结果,填写《抽查结果公示审批表》,经承办单位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核实发现公示的抽查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填写《抽查结果更正审批表》,经承办单位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更正。7月5日和12月5日前,执法大队汇总全局上半年和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按照县商改联办工作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三、有关要求
优化检查方式。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实施方案》(皖环发〔2021〕45)精神,随机抽取到已纳入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原则上以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检查,填写检查表。
规范检查行为。开展“双随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相对人表明身份并告知检查事项,要文明检查、保持形象,不得行为粗暴、态度蛮横,不得违法廉政纪律,在保证双随机检查严肃性基础上让检查过程更有“温度”。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苗头性环境问题的,要及时向责任主体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提醒改正,防止小病拖大。
形成工作合力。局内承办单位在双随机检查中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特别是发现违法排污等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第一现场的,要第一时间制止并电话通知执法大队到场固定证据,涉及执法监测的,监测站到场配合。
附件:1.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2.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计划
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4.抽查结果公示审批表、抽查结果更正审批表
2025年5月27 日
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送:县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1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抽查 方式 |
抽查 主体 |
抽查依据 |
局内 承办单位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
重点污染源 监督检查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非现场检查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护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2022年6月5日起变更为《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
执法大队 |
2 |
一般污染源 监督检查 |
一般污染源 |
一般检查事项 |
|||||
3 |
特殊污染源 监督检查 |
特殊污染源 |
重点检查事项 |
|||||
4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
执法大队 |
5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已履行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资料 核查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
执法大队 |
6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业务股 |
7 |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实地 核查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8 |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
9 |
入河排污口 监督检查 |
入河排污口建设、运行情况 |
经审批的入河排污口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业务股 |
附件2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 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局内 承办单位 |
1 |
2025年度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
|
重点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
县级自行组织发起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环境监管 重点单位 |
抽查基础根据《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确定,抽查比例100% |
2025年 全年 |
执法大队 |
2 |
一般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
一般 污染源 |
动态更新基数 抽查比例不超过5% |
2025年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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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殊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
特殊 污染源 |
6家 抽查比例100% |
2025年 全年 |
||||
4 |
2025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县级自行组织发起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
2家 抽查比例100% |
2025年 全年 |
执法大队 |
5 |
2025年度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
污染防治措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县级自行组织发起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已履行环评手续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 |
3家 2025年度市局审批项目,县级按60%比例抽查;2025年度县级审批的项目,抽查比例不高于60% |
2025年 全年 |
执法大队 |
6 |
2025年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
县级自行组织发起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1家 抽查比例100% |
2025年 全年 |
业务股 |
7 |
2025年度核与辐射安全类(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县级自行组织发起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 |
3家 抽查比例60% |
2025年 全年 |
执法大队 |
8 |
2025年度核与辐射安全类(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
1家 抽查比例100% |
|||
9 |
2025年度入河 排污口监督检查 |
入河排污口建设、运行情况 |
县级自行组织发起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经审批的入河排污口 |
基数动态变化,抽查比例根据实际确定。 |
2025年全年 |
业务股 |
附件3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对应的抽查事项 |
任务开展完成情况 |
抽查 基数(入户监管对象户数) |
累计抽查企业(户数) |
发现问题(户数) |
责令整改(户数) |
立案调查(户数) |
结果公示(户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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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抽查任务名称对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填写;2.任务完成情况填写“全面完成”、“持续推进”、“未按时完成”;3.未按时完成的任务,请备注未完成原因。
附件4
抽查结果公示审批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检查部门(单位) |
检查时间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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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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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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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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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更正审批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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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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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更正事项 |
更正前信息 |
更正后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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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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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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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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