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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绩市监处罚〔2025〕22号
唐*军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唐*军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自由裁量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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