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0MB1723593J/202505-0002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5-14 发布日期: 2025-05-14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14 14:23 来源: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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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绩)罚〔2025〕2号

安徽毅蕾建筑装配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MA8LJY0581,地址:宣城市绩溪县金沙镇澄村四七一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东侧雨水回收再利用池内洗砂废水溢流入外环境,水质表观微浑浊,水流量约为1t/h,水污染物排放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4日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5年3月20日对安徽毅蕾建筑装配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5年3月20日对安徽毅蕾建筑装配新材料有限公司厂长###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5年2月24日现场拍摄照片1张,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5年2月2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6.2025年3月5日安徽步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AHBY-WT-202502036)检测报告1份,证明厂区东侧雨水回收再利用池外溢处水水质情况。

7.《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绩)罚〔2024〕2号)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情况。

8.安徽毅蕾建筑装配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厂长###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企业员工身份。

9.安徽毅蕾建筑装配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的身份。

10.安徽毅蕾建筑装配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排污许可有关要求。

11.###########的执法证件复印件4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绩)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申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账号:187202445152,收入项目:“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缴款时请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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