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95524957N/202505-00016 | 组配分类: | 市场监管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
名称: |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5-07 | 发布日期: | 2025-05-07 |
全县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市场监管领域工作实际,现提醒告诫如下:
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维护医疗服务价格、药品市场秩序,严禁价格违法行为。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牌)、价目表(本)及其他有效方式进行价格公示。全面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以及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要做到真实明确、标示醒目。
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政策文件。各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或销售药品、耗材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
(二) 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违反零差率规定销售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和医用耗材;
(三)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为患者提供不合理的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
(四) 非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随意涨价,应保持价格相对稳定,调价或者变更收费标准应提前公示,做到明码标价、公开收费明细;
(五) 医疗机构不得通过虚标原价虚假促销优惠实施价格欺诈,不得实施用低价耗材冒充高价耗材、多计耗材使用数量等违规收费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县各医疗机构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各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市场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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