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MB1989404J/202505-00017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社会征集】绩溪县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5-07 | 发布日期: | 2025-05-07 |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绩溪县应急管理局起草了《绩溪县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5月7日-6月10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件反馈,将意见发送至2116332686@qq.com邮箱,并在标题中注明“反馈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绩溪县龙川大道28号绩溪县应急管理局,邮编245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
联系人:周世磊,联系方式:0563-8158037,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附件:绩溪县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07日
绩溪县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建筑施工电焊、特种设备金属焊(以下简称电气焊)全链条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电气焊资质管理、审批报备、现场管理、监督执法等全链条管理。
第三条 申请及实施电气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共同对作业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全县电气焊作业管理按照主体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企业类电气焊作业和零星类电气焊作业。
企业类电气焊作业是指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的电气焊作业。
零星类电气焊作业是指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进行的临时电气焊作业。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绩溪经开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建立相应台账,将发现的违法线索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县住建局依法监督指导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职责范围内户外广告的动火作业,监督指导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交通局依法监督指导汽车维修等交通运输领域相关企业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应急局依法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相关企业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指导特种设备生产、维修企业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场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科技商务工信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其主管行业领域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上级文件对各领域动火作业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人员资质管理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电气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各乡镇督促辖区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电气焊作业人员,绩溪经开区管委会督促经开区内企业、零散人员,报名参加电气焊特种作业培训教育和考试取证。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每半年摸排本辖区、本行业企业类、零星类电气焊作业人员底数,建立人员台账。
第三章 审批报备管理
第七条 对企业类电气焊作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健全完善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加强审批手续落实情况检查。
第八条 对零星类电气焊作业实施报备管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作业申请人应聘请有资质的电气焊作业人员实施作业,并对照《绩溪县零星类电气焊作业通用备案表》(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相关安全要求完成电气焊作业准备工作,填写《备案表》(一式两联)向属地村(社区)或绩溪经开区管委会书面报备。作业地点有物业管理的,应同时向物业提交《备案表》。
(二)村(社区)收到《备案表》后,在相关主管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核实作业人员资质信息,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资质证书的,告知不得进行电气焊作业。
(三)村(社区)确认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后,组织村(社区)干部赴作业现场核对《备案表》涉及的消防器材配备、易燃可燃物清理、防止火花飞溅措施、安排专人监护及周边环境等情况,确保符合消防安全作业要求,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属地乡镇。
(四)《备案表》申请的电气焊作业时长不得超过72小时,超过的需重新办理。
(五)针对不锈钢门窗、机械加工等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因经营需要,在店内固定场所经常性实施电气焊作业的,参照《绩溪县个体工商户固定作业区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附件2)划定固定作业区,落实相应消防安全措施后,向属地乡镇或绩溪经开区管委会实行一次性报备,乡镇或绩溪经开区管委会应每月对其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九条 电气焊作业现场安全条件及周边环境需满足以下通用规定:
(一)有审批票据(备案表)。作业现场应当留存作业票(备案表),以备监护人、监管部门检查。
(二)有消防器材。作业现场应当储备充足消防器材,配备不少于2具4GK干粉灭火器、1只水桶。
(三)有警示标识。作业现场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警示标示,设置警戒线。
(四)有防火隔绝。作业现场应当对焊渣火花溅散实施有效防火分隔。
(五)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应安排专人进行作业监护,作业监护人对作业过程实施不间断监护,督促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制止违规作业行为。
(六)有安全距离。实施气割作业时,氧气、乙炔瓶之间确保不少于5米的安全距离,与火源确保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实施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米。
(七)禁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八)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开展电气焊作业。
(九)禁止在裸露可燃物上作业。
(十)禁止在五级以上风力开展室外作业。
(十一)作业现场及周边环境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上方有不符合消防疏散条件的培训机构等场所,作业建筑消防通道不畅通,作业建筑楼道内放有电动车等),不得实施电气焊作业。
第五章 执法监督管理
第十条 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电气焊无证作业、未经审批(报备)擅自施工、违规电气焊作业和冒险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危险作业罪、伪造证件罪等立案条件的,强化行刑衔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并进行曝光。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督促企业落实电气焊作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违规发包电气焊作业,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既要追究违规操作人员责任,也要追究用工企业、施工单位和相关主管人员责任,构成失信的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各乡镇要加强本辖区零星类电气焊作业的巡查监管,对发现的无证上岗作业、未经报备擅自作业、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等行为的,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及时移交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拓宽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从业人员对违规电气焊作业行为向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举报,经查核属实的,依法落实举报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未严格执行本细则导致发生电气焊作业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附件:1.绩溪县零星类电气焊作业通用表
2.绩溪县个体工商户固定作业区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附件 1
绩溪县零星类电气焊作业通用备案表
作业申请人(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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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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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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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地点 |
县 乡镇 村(社区) 房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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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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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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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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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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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计划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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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实施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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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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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安全措施 |
作业人 确认 |
监护人 确认 |
村(社区)或属地工作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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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作业人已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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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配备不少于 2 具 4GK 干粉灭火器、1 只水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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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警示标识,设置警戒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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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焊渣火花溅散实施有效防火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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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排专人进行作业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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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施气割作业时,氧气、乙炔瓶之间确保不少 于 5 米的安全距离,与火源确保不少于 10 米的 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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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实施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 应超过 10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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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开展电气焊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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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在裸露可燃物上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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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开展五级以上风力室外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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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人员签字/现场监督人签字(环境复杂、人员密集、风险性高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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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绩溪县个体工商户固定作业区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不锈钢门窗、机械加工等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因经营 需要,在店内实施电气焊作业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固定位置划分作业区域。该区域是指动火作业点及高温熔渣、火星等火种可能 或潜在喷溅的区域,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一、划定固定作业区域,原则上不少于4㎡,用黄线标示圈定。
二、悬挂电气焊作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张贴消防安全作 业操作规程。
三、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四、配备消防器材,设置不少于2具4KG干粉灭火器,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清理可燃物品,严禁存放任何可燃物品,包括化学品、 纸箱、木材、塑料包装等。
六、室内明敷的电线电缆要落实穿管保护,严禁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应使用合格的电焊机、电线电缆、插座、插线板,且功率荷载匹配。场所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管道天然气醇基燃料等易燃易爆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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