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MB1989404J/202504-0007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名称: | (绩)应急罚〔2025〕12 号(绩溪众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文号: | (绩)应急罚〔2025〕12 号 |
生成日期: | 2025-04-29 | 发布日期: | 2025-04-29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绩)应急罚〔2025〕12 号
被处罚单位:绩溪众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MADNG6MM5N)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政务新区印潭路 邮政编码:245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6*******7
违法事实及证据:1 、未发现承包单位安徽省绩溪县高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将安装门庭防雨棚业务外包给绩溪县定海门窗加工店且施工人员程*成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对承包方绩溪县高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绩溪县支行,账号 12277**********7 ,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绩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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