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3236T/202503-00038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金沙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食品监管)(一)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3-12 | 发布日期: | 2025-03-12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绩市监处罚〔2024〕317号 |
绩溪县京都烤鸭坊(胡*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案 |
绩溪县京都烤鸭坊 |
胡*辉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3】条第一项第一目,处罚如下: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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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绩市监处罚〔2024〕308号 |
绩溪县惠而美平价商行(汪*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绩溪县惠而美平价商行 |
汪*萍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3】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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