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95524957N/202504-00041 | 组配分类: | 市场监管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名称: | 关于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温馨提示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4-18 | 发布日期: | 2025-04-18 |
《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对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做出部分调整,现提示如下:
一、从5月1日起,各类经营主体【含: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属于自有建筑物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二)属于租赁建筑物的,提交租赁协议(合同)及出租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复印件;
(三)属于无偿使用他人建筑物的,提交产权所有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说明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四)租赁宾馆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合同)、宾馆的营业执照以及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安机关备案手续,在合法有效期内)复印件;
(五)租赁各类专业市(商)场摊(铺)位的,提交租赁协议(合同)以及市场(商场)管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建筑物的,提交加盖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合同)复印件;
(七)属于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特殊功能区域内的建筑物,应当提交园区管委会或者其所属部门出具的载明建筑物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同意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文件。
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购房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竣工验收文件、人民法院对不动产权属的生效裁判文书,或由相关单位出具建筑物客观真实存在且申请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将住宅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除提交上述材料以外,应当提交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相关材料。
三、广大经营主体如对政策有其它疑问的,请咨询市场监管局各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企业登记综合窗口 8169590
华阳市场监管所8169652
城郊市场监管所8160273
扬溪市场监管所8350027
龙川市场监管所8160286
长安市场监管所8510015
伏岭市场监管所8391111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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