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2504-0004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企业
名称: (绩)应急罚〔2025〕5 号(绩溪县庆丰天鹰生化有限公司) 文号: (绩)应急罚〔2025〕5 号
生成日期: 2025-04-09 发布日期: 2025-04-09

(绩)应急罚〔2025〕5 号(绩溪县庆丰天鹰生化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4-09 08:47 来源: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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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备注 严重程度
绩溪县庆丰天鹰生化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41535482881 王国宇 (绩)应急罚〔2025〕5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绩溪县庆丰天鹰生化有限公司的非危险化学品仓库内有乙草胺2桶,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另外,该企业未经审查同意,改变了已建设项目中生产106G/L功夫+115G/啶虫脒EC(1%啶虫脒+1.5%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的原料,改变的原料中冰乙酸还是危险化学品,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该企业上述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其他-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0 2025-4-9 2026-4-9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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