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95524957N/202503-00066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
名称: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食品监管)(四)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3-31 | 发布日期: | 2025-03-31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绩市监处罚〔2025〕4号 |
绩溪县徽声徽色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案 |
绩溪县徽声徽色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余* |
1.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2.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经我局局领导集体讨论,建议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依据《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行为,一般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佰圆(¥500.00)整。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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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绩市监处罚〔202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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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红星食品厂生产经营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绩溪县红星食品厂 |
余*光 |
生产经营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捌拾圆(¥280.00)整;2、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00)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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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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