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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市监处罚〔2024〕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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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京都烤鸭坊(胡*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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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京都烤鸭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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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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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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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3】条第一项第一目,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柠檬去骨鸭掌1瓶、“炒糖色”(调味料)1瓶);
2.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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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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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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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市监处罚〔2024〕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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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惠而美平价商行(汪*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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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惠而美平价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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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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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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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3】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双汇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5根;
2.没收违法所得壹圆(¥1.00)整;
3.罚款人民币叁仟圆(¥3000.00)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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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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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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