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58X/202503-0004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发布机构: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通告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绩自然资规执罚〔2025〕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3-21 发布日期: 2025-03-21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绩自然资规执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3-21 15:20 来源: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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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旅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瀛洲镇仁里村土名“团结沙场”处四宗土地(以下简称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三、地块四),于2022年10月开始,在地块一(面积1967平方米,农用地其中耕地356平方米)建设售票处门庭及水泥坦和雾路竹海道路、地块二(面积471平方米,农用地)建设碰碰车场地、地块三(面积275平方米,农用地)建设淘金乐园,2023年完工;2024年4月开始,擅自占用地块四(面积为40平方米,农用地)动工建设一层水泵房并同年完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三、地块四的用地符合详细规划 。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营业执照;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6、绩溪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7、绩溪县旅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地块勘测报告书;8、地类认定意见;9、用地规划认定意见。
    我局已于 2025年3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参照《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面积为1967平方米地块一、面积为471平方米地块二、面积为275平方米地块三、面积为40平方米地块四退还给瀛洲镇仁里村集体;
    2、没收在地块一上的售票处门庭及水泥坦和雾路竹海道路、地块二上的碰碰车场地、地块三上的淘金乐园、地块四上的一层水泵房;
    3、非法占用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三、地块四等四块土地,总面积为2753平方米,其中耕地356平方米。对耕地处以每平方米处200元的罚款,计71200元人民币;对其他地类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239700元人民币。罚款总计人民币31090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一般缴款书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其他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觉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绩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汪纤纤  陈红
    电 话:0563—8159110
    地 址:华阳镇会山路45号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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