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绩市监处罚〔2024〕279号
|
绩溪县予佳惠便利店(汪*青)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绩溪县予佳惠便利店
|
汪*青
|
1.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建议一般处罚;2.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减轻处罚。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金标原香葵(原味瓜子)”1袋;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圆(¥10.00)整
4.罚款人民币叁仟圆(¥3000.00)整。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绩溪县建设银行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