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8316/202501-0002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绩溪县乡村振兴局、绩溪县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关于汪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公示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1-23 | 发布日期: | 2025-01-23 |
序号 |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绩农(渔)罚〔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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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汪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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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大源河绩溪县临溪镇孔灵村煤炭山河段,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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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电鱼工具1套(一体机1台、电捕竿1副、背包1个、下水裤1条、绿色鱼篓1个、白色塑料桶1个); 2.没收渔获物2千克;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安徽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月21日 |
已于2025年1月22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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