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58X/202412-0009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发布机构: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通告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绩自然资规执罚〔2024〕6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31 发布日期: 2024-12-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绩自然资规执罚〔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12-31 10:52 来源: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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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祥:

我局于2024 年 12月2日对你户违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位于华阳镇西街环城西路楼房2007年动工建设,2007年完工。该楼房用地总面积为453.59平方米,用地审批面积为439.70平方米,还有13.89平方米土地超出用地审批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建设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身份证;3、现场照片;4、国有土地使用证6、房地产权证7、现场勘测报告书;8、地类认定意见。

 我局已于 2024年12月20日依法向你户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户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3.8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退还给绩溪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2、对非法占用的13.8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38.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一般缴款书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其他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觉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绩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汪中军  陈宇

话:0563—8159110

   址:华阳镇会山路45号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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