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310032632873/202412-00124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临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食品监管)(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20 发布日期: 2024-12-20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食品监管)(一)

发布时间:2024-12-20 11:18 来源:绩溪县临溪镇人民政府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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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绩市监处罚〔2024272

绩溪县岭北宝红早餐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绩溪县岭北宝红早餐店

*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没收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环已基氨基磺酸钠)329.8g和未开封净含量/规格为1千克的甜蜜素(环已基氨基磺酸钠)]; 2、没收违法所得玖拾叁圆伍角(¥93.50);3、罚款人民币叁仟圆(¥3000.00)。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5

 

2

绩市监处罚〔2024〕259号

绩溪县永忠便民商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绩溪县永忠便民商店

*

经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当事人经营的“洋鸡蛋”检验项目地美硝唑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第一项第一目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贰元陆角肆分‌(¥242.64);

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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