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866Q/202412-00063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关于执行公租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 文号: | 绩住保组〔2017〕1号 |
生成日期: | 2024-12-20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6〕126号)、《绩溪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绩住保组〔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公租房房源和原承租户家庭收入变化等实际情况,经2017年1月25日绩溪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对原公租房承租家庭因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且在城区无住房的公租房承租家庭可以续租,租金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一、五、六层每平方米5.5元/月;二、三、四层每平方米6.0元/月;跃层部分每平方米3.0元/月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始执行。
特此通知
绩溪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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