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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66Q/202503-00079 组配分类: 舆情回应
发布机构: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主动回应】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前提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3-24 发布日期: 2025-03-24

【主动回应】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前提

发布时间:2025-03-24 09:48 来源: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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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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