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31095524957N/202412-00039 组配分类: 市场监管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13 发布日期: 2024-12-13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13 10:05 来源: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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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发挥系统集成效应,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绩溪县义阳机械门市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4年11月11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绩溪县义阳机械门市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8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绩溪县义阳机械门市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在用特种设备叉车一台。经查,该叉车自2022年10月25日到期后直至被查获日止,未经定期检验、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且叉车作业人员未取得作业人员证,违法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特种设备作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在案发后,及时对上述叉车进行报检,作业人员已经申报相应资格考试。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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