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MB1989404J/202411-00025 | 组配分类: | 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烟花爆竹安全提示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1-27 | 发布日期: | 2024-11-27 |
当前已进入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各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绩溪县应急局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做出如下安全提示:
一、销售门店摊位周边区域安全。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边燃放、试放烟花爆竹,各烟花爆竹销售门店摊位需及时检查场外重点区域存放的纸皮、垃圾等可燃物,及时清理、消除隐患。
二、烟花爆竹销售“三严禁”:1.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产品;2.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产品;3.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产品。
三、积极、主动举报非法违法行为。积极、主动向属地人民政府、派出所举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线索,举报一经查实我局将兑现相应的奖励。
四、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宣传。销售烟花爆竹时加强安全燃放知识宣传,营造安全、和谐社会氛围。
五、相关法律条款: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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