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31095524957N/202412-00012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化妆品监管)(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02 发布日期: 2024-12-02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化妆品监管)(一)

发布时间:2024-12-02 08:22 来源: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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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绩市监处罚〔2024〕260号

绩溪县龙跃大酒店(章*文)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

绩溪县龙跃大酒店

*

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自由裁量的理由予以处罚:

1.没收未经备案的沐浴露696袋;

2.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00)整。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2

绩市监处罚〔2024〕253号

绩溪县岭前人家农家乐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绩溪县岭前人家农家乐

*

当事人在店内经营洗发水等化妆品,营业执照未依照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当事人多次从网上购进以上洗发水和沐浴液,购进成本0.3元/袋,以上2袋“思扉尔”洗发水已于2023年6月24日过期,4袋“思扉尔”沐浴液已于2023年6月14日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十条第六款第四项

1、没收2袋“思扉尔”洗发水、4袋“思扉尔”沐浴液。

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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