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8316/202411-0003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绩溪县乡村振兴局、绩溪县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关于吴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行政处罚公示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1-26 | 发布日期: | 2024-11-26 |
序号 |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绩农(渔)罚〔202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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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吴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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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临溪镇临溪村罗昆河道内使用电鱼工具进行捕捞水产品,现场查获涉案工具水族世界变压器1台、亿佳能60A新能源动力锂电池1只、电捕竿1副、背包1只和渔获物石斑鱼14尾、沙鳅2尾、小河鱼6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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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电鱼工具1套(水族世界变压器1台、亿佳能60A新能源动力锂电池1只、电捕竿1副、背包1只); 2.没收渔获物0.22千克(石斑鱼14尾、沙鳅2尾、小河鱼6尾);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安徽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19日 |
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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