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316/202411-00027 组配分类: 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发布机构: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绩溪县乡村振兴局、绩溪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申报2024年绩溪县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26 发布日期: 2024-11-26

关于申报2024年绩溪县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1-26 16:20 来源:绩溪县农业农村局(绩溪县乡村振兴局、绩溪县水利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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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农〔20247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合函〔2024455号)精神,对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行公开竞争申报。项目内容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2024年绩溪县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二、实施条件

1、农民合作社:全县范围内正常运行的,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社未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未按要求上报各级示范社监测数据或未按时填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的,不予支持。

2、家庭农场:全省范围内正常运行且及时申领运用“一码通”的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未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或不按年度更新经营信息的,不予支持。

3、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领办创办多个示范主体的,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

4、联农带农紧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带动就业等方式带动农户、脱贫户。

5、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贷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补助对象

(一)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市级及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

(二)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市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四、资金规模及使用方向

(一)支持省级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

2023年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省示范家庭农场和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进行奖补,加强示范引领,发挥带动作用。省级每个奖补2万元。

(二)支持品牌建设、农产品初深加工。

1、为鼓励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开展品牌建设和初深加工,扩大市场知名度,延伸产业链和价值链,对新获得有机农产品(基地)、绿色食品(基地)的申报经营主体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有机再认证、绿色续展分别奖补1.5万元、1万元。

2、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对2024年主体新增单个农产品初加工设备超过5万元,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不超过5万元。

3、农邮合作。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泛开展合作,支持农邮合作,宣传推介特色农产品,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三)支持参加农展等宣传活动

支持合作社、家庭农场拓展农产品销售市场,提高自身知名度,对参加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展示展销会的经营主体进行适当补助。给予参加展示展销会的的合作社家庭农场按市内2000/主体/次、省内5000/主体/次、省外10000/主体/次补助。

五、其他要求

(1)申报主体如已经获得同类财政扶持,不再重复安排奖补资金。

(2)养殖类项目主体需提供《动物防疫合格证》。

六、申报审核

各乡镇要及时通知所辖范围内市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进行项目申报,申报主体要提供当年规范的财务报表和家庭农场台账,申报的项目应为2024年已实施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实施方案、发票、合同、照片等相关证明)。各乡镇负责对申报主体进行真实性核查,审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事业发展中心;农业局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对申报的项目开展验收,验收通过后,提交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会研究,并在绩溪县政府网进行名单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奖补资金。

本项目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档。项目申报材料于12月9日前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事业发展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叶文燕    联系电话:0563-8158007

邮箱:jxcyk@163.com



附件1:2024年绩溪县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2:2024年绩溪县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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