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30336/202410-00167 | 组配分类: | 规章制度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绩溪县金沙学校章程(2024)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22 | 发布日期: | 2024-10-22 |
序 言
绩溪县金沙学校位于绩溪县北大门,交通便利,依山傍水,紧临芜屯公路和皖赣铁路,与宁国市毗邻,教学覆盖金沙镇5个行政村104平方公里,还辐射宁国市胡乐镇的沙堘等地。学校始终坚持以尊重、关爱、责任、荣誉为办学理念,以努力提高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为核心,狠抓教师队伍和学生队伍建设,全面落实素质教育。先后荣获市级“体育先进学校”、绩溪县文明单位、全国零犯罪学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数据上报先进学校、农村初中教学质量优秀学校、课改先进学校、五四红旗团(总)支部、市绿色学校、绩溪县第四届“关爱明天 普法先行”先进集体、绩溪县首届“文明校园”等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确保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自主发展,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把学校办成学生喜欢、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现代化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应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绩溪县金沙学校;英文表述为Jinsha School,Jixi County;学校地址:绩溪县金沙镇金沙村前街56号,邮政编码为245332。
第五条 学校为安徽省绩溪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依规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绩溪县教育体育局管理。学校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中小学教育六项工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金沙镇辖区及周边地区的九年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办好家长学校,为农村基础教育打好基础。
第七条 办学目标:实施素质教育,形成办学特色,把学校办成学生喜欢、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现代化学校。
第八条 办学理念:尊重、关爱、责任、荣誉。
培养目标:五育并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绩溪县教育体育局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十条 办学特色:创设适合每个孩子的教育。
校 训:厚德、博学、求真、笃行。
教 风:严谨、博学、敬业、爱生。
学 风:乐学、会学、博学、雅学
校歌:《春风吹过桃李园》。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绩溪县金沙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绩溪县教育体育局党委。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设副书记、委员2名。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绩溪县金沙学校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推进党、团、队一体化建设,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学校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
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党支部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按照管理权限报绩溪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后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与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健全党务工作机构,充实党务工作力量,落实党务工作队伍激励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八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1名,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依规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安全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提议研究、报告重大决议拟定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依规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按照管理权限报绩溪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后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少先队等内设机构和语文教研组、数学教研组、综合教研组等三个教研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学校教职工大会依法依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工作委员会等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履行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校园安全书记、校长安全工作负责制。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法治副校长等法治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学生申诉事项由教导处负责调解,教职工申诉事项由学校工会负责进行调解。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家长以及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大会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举办者
第二十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
审定本校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对学校绩效考核、任免党政领导、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等。
第三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监督本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本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督促依法依规办理变更登记;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学校发展创造条件,以及保障学校可持续发展等。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一条 按有关政策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及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具体规定严格管理学生的学籍,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业成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享受“两免一补”国家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学校助学金制度,接受社会团体、个人提供助学资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学生的日常行为要符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或对学校有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教职工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有义务模范遵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融合,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实际科学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课后服务课程。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研组形式。分学科设立教研组长一人,协助学校负责学科教研组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九条 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尊重学生的主体意识,让学生主动学习、自主发展。注重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创新,学会生活,学会劳动,学会健体,学会审美。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水平、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能达到较高水平。
第五十条 遵循青少年成长的规律,实行教育与管理并举,他律与自律结合的原则,努力打造自主教育、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发展的育人模式,大力倡导学生自主创办社团,组织各种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参与校内外的社会实践活动。
(一)学校加强对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文明礼貌和传统美德教育以及法制和生命教育,并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重视德育研究,改进教育方法,丰富教育内容,拓展教育渠道,教育内容、教育方法要符合时代特点,贴近学生思想和生活,提高教育的实效性。
(三)强化全体教职工的德育意识,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四)加强学校的常规管理,重视学校、班级的二级管理,重视团组织、少先队、学生组织和班委会管理能力的提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制度管理与人本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增强学生自律意识,培养良好的班风和校风。
(五)积极开展自主教育。要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思想,创新学生组织机构,为学生搭建自我教育的平台,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创设自我发展的条件,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主管理、自主发展的能力。
要充分发挥德育基地和实践基地的作用,并与研究性学习、课程改革有机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了解社会,感受生活,增强社会责任感。
(六)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通过家长学校等渠道提高家长育人观念、教育水平。实施“家校联动”工程,形成合力,共育新人。
(七)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建设优美校园。
第五十一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落实课堂教学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更新教学观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大力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一)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二)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三)坚持“科研兴校,科研强校”。组织指导教育科研工作,重视学法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学校落实科研经费,对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四)重视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造能力。注重学生的自主发展,培养主动学习、主动思考、主动发展的能力,注重培养学生个性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地发展。
(五)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课外辅导、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努力探讨以过程评估、定性评估、诊断评估为主的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对教师教学水平的评估,评估的结果要记入工作档案,作为评优、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
(六)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育考试制度。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
(七)学校重视信息化工作,推进多媒体、微课、智慧课堂等教学手段和方法的运用,做到教育信息化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促进教育的现代化,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或兜售其他书籍和资料。
第五十三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严格落实“双减”政策,不得利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对学生进行集体加课、补课。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任何教师和班级不得自行停课,因恶劣天气、特殊情况需要停课的,需经县教体局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体育、艺术及卫生工作,按规定开足体育课和体育艺术课外活动,确保学生每天在校锻炼一小时。每学年组织开展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和文化节等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卫生防治工作,每年对学生体检1次,做好学生体质健康数据上报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第五十六条 全体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都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1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
第五十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中国共产党绩溪县金沙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损坏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依规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赔偿。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汇总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依法依规及时办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
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学生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帮助;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保障作用发挥;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劳动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地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实践体验的机会,积极参与乡镇精神文明建设,争取镇、村支持,提升学校治理水平。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镇、村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交流合作,参加教研共同体活动,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镇、村保持密切联系,利用镇、村资源为学校和学生的发展提供支持。行政村有义务向学校提供相关资源,为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提供设施和场地。
学校主动向行政村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让行政村居民了解教育并支持教育。
第十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者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支部会议讨论审定后,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后实施。
第七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章程制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
(四)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五)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六)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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