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946C/202410-00017 | 组配分类: | 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15 | 发布日期: | 2024-10-15 |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为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实施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是为解决"工农"问题,实施工业反哺农业而采取的重要手段。
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必要时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粮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发挥市场对粮食市场的基础配置作用,当出现"市场失灵"时,政府应当在尽量不损害市场机制作用下,出台包括最低收购价在内的干预政策。循此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第一,明确收购主体权责,加强对代储企业的管理。
第二,调整最低收购价格,充分体现品质差价、地区差价。
第三,明确实施条件,发挥市场基础作用。
第四,改进销售方式,提高交易效率。
第五,以市场为导向,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
第六,明确中央、地方两级粮食储备与托市收购粮食之间的职能定位。
2024年,国家继续在小麦、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国内外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2024年生产的小麦(三等,下同)、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50公斤118元、127元、129元和131元。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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