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MB1989404J/202410-0003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名称: | (绩)应急罚〔2024〕10 号(潘朝锋) | 文号: | (绩)应急罚〔2024〕10 号 |
生成日期: | 2024-10-18 | 发布日期: | 2024-10-18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绩)应急罚〔2024〕10 号
被处罚人:潘朝锋 性别: 男 年龄:46 身份证:330*********15 邮政编码:245300 联系电话:13*******77 家庭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道*******号 所在单位:安徽省信瑞鑫钢管有限公司 职务: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1 、使用的 30m 固熔炉(天然气退火炉)炉窑烧嘴前的天然气总管未设 置自动切断阀,无法实现天然气总管压力监测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连锁功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绩溪县支行 ,账号 1227 7**********7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绩溪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 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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