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866Q/202410-00004 | 组配分类: | 互动回应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县长信箱】关于咨询未入住商品房物业费收取问题的答复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09 | 发布日期: | 2024-10-09 |
目前我县住宅小区还没有未装修入住业主物业费减免的优惠政策。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您可根据所在小区业主与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约定条款缴纳物业费。若您未装修入住,可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给予适当的优惠。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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