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23593J/202409-00068 | 组配分类: | 环境执法检查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9-20 | 发布日期: | 2024-09-20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绩)罚〔2024〕2号
安徽毅蕾建筑装配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MA8LJY0581,地址:宣城市绩溪县金沙镇澄村。
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绩溪县金沙镇区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根据无人机排查线索,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厂区南侧露天堆放有砂石原材料,未采取有效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4年7月22日对安徽毅蕾建筑装配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刘西才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4年7月23日对安徽毅蕾建筑装配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兼环保员叶静华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4年7月18日现场拍摄照片1张,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5.安徽毅蕾建筑装配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刘西才、财务兼环保员叶静华身份证复印件、厂长张修齐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涉案企业员工身份。
6.安徽毅蕾建筑装配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的身份。
7.安徽毅蕾建筑装配新材料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摘录)及批复文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环境管理要求。
8.《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绩环罚字〔2022〕9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徽毅蕾建筑装配新材料有限公司前期环境违法情况。
9.张寒寒、曹达成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绩)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拟做出的处罚决定、法律依据和陈述申辩权。规定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账号:187202445152,收入项目:“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缴款时请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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