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858X/202409-0003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通告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绩自然资规执罚〔2024〕3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9-12 | 发布日期: | 2024-09-12 |
绩溪县扬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于2023年下半年开始,擅自占用位于华阳镇西环线高速入口向西500米土名“八坑”处,属于华阳镇溪马行政村古塘村民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52.66平方米用作堆放砂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堆放砂石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耿川加工厂整体搬迁和劳务加工延期补充合同;3、身份证4、生产承包协议;5、营业执照;6、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和成交确认书;7、通知书;8、现场照片;9、勘测定界报告;10、地类认定意见。
我局已于 2024年 9月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参照《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152.66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退还华阳镇溪马行政村古塘村民组集体;
2、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罚款额总计15266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一般缴款书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其他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觉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绩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帅 汪中军
电 话:0563—8159110
地 址:华阳镇会山路45号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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