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95524957N/202409-0004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告 |
名称: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食品监管)(一)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9-14 | 发布日期: | 2024-09-14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绩市监处罚〔2024〕188号 |
绩溪县每日每鲜商行(程*鹏)经营镉(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绩溪县每日每鲜商行 |
程*鹏 |
经营镉(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自由裁量理由,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圆(¥180.00)整;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00)整。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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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绩市监处罚〔2024〕157号 |
绩溪县洪谷记食品厂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
绩溪县洪谷记食品厂 |
吴* |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7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的规定,罚款105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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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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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绩)市监处罚〔2024〕153号 |
绩溪县大源时新商店(曹*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绩溪县大源时新商店 |
曹*明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玉条;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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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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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绩市监处罚〔2024〕160号 |
绩溪县盈褀商行(郑*梅)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绩溪县盈褀商行 |
郑*梅 |
1、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2、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98元;2、罚款1000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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